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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免征購置稅條例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特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的,在消費領域中的特定環節向車輛購置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特種財產稅。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車輛購置稅的特點: 1、兼有財產稅和行為稅的性質;2、車輛購置稅是價外稅;3、車輛購置稅是屬于費改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是: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和計稅公式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申報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稅;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4)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 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的減免稅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其他規定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上車輛品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必須與相關證件和實際情況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單”(轉籍單、失竊單、退牌單、置換單、報廢證明)或“額度證明”;如報廢更新的,還需提供《報廢回收證明》原件。 (二)“更新單”、“額度證明”和《報廢回收證明》上的單位名稱和公章必須與現機動車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級(市屬單位市局級、區屬單位區局級)單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并提供單位申請報告和清冊,清冊上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更新單”、“額度證明”上是客車類型的,只能更新客車;貨車類型只可更新貨車;大型貨車不能更新小型貨車;個人營運貨運車更新不受載質量限制;出租號牌的更新車輛須與原類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號牌的車輛;三島摩托車(滬CR號牌)只能用于三島(崇明、長興、橫沙)上居民(以戶口簿為準)更新;二、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不能相互更新,但滬AX號牌輕便摩托車可更新私人二輪摩托車。 (四)施工車需提供車輛管理所開具的“審批表”原件,按《審批表》上批準的車輛類型、型號更新。環衛車、郵電車、教練車等還需要提供相關“聯系單”原件;公安系統警車提交領照單或更新單(其他系統警車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裝備處出具的“審批表”);私人需購買其他專用車型的車輛須提供相關資質證明。 |